长宁区首例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免罚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日,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日常监管检查,该汽修店主要从事汽车销售、维修及喷漆服务,设有喷漆房和打磨房各一间,喷漆房安装有活性炭过滤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汽修店员工正在打磨房内进行汽车批腻子作业,且未关闭大门。现场指出该问题后,该店负责人当场停止了相关作业。执法人员完成了现场笔录和照片等相关取证工作。
调查过程
2020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汽修店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汽修店员工的批腻子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该法条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当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指出问题后,店家当场停止了批腻子作业,上述情况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汽修店负责人承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在喷漆房内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相关作业。
2020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汽修店进行检查,未再发现有类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因该汽修店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并当场完成整改,停止违法行为,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五条的规定,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最终对店家此次违法行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2020年5月1日起,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正式施行,2020年9月1日起,新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也将正式施行。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反映出上海生态环境局在行政执法领域,精细化划分违法行为,差异化展现案件事实,让违法裁量权能重也能轻,让违法行为查处能严也能免,将行政处罚做到像绣花针一样精细。当前,各地经济面临持续下行压力,同时面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挑战,免罚清单政策的落实,将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持续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同时督促企业不断完善管理、知法守法经营。但是免罚并非免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仍将继续严格执法,不放松放宽执法监管的要求和标准,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
往期回顾